400-1699-691
法规政策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来源:政院检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6-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并受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培训评审员师资,并负责国家认监委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分为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两个级别。评审员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主任评审员可以担任评审组长。
第五条 评审员的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主任评审员的条件:
(一)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现场评审;
(二)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
第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评审员数据库,公布评审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八条  评审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资质认定部门的声誉;
(三)不介入与评审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六)持续符合评审员要求。
第九条  评审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或者其评审对公正性产生影响而未实施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检验检测机构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方式对评审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以及撤销等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员的条件;
(二)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三)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四)做出虚假评价结论;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必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临时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技术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十三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