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环保厅通过并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启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那么,该制度对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制度,企业又将如何自觉主动治污?跟政院君一起来看一下~
还有谁要为环境损害担责?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秉承严格追责、应赔尽赔的基本理念,全面促进赔偿义务人损害担责机制深入落实,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除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还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损失等费用外,将应急处置费用也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内涵。
以生态修复优先
该方案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建立了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分类实施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制度;规定了继续修复义务,修复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设定公正公平程序
方案中还设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程序,并具体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条件、开展赔偿磋商条件、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主体、效果评估主体等。同时,完善了磋商时限、磋商参与人、磋商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则,规定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磋商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
该制度的出台实施,力在进一步防止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同时也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保证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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