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单主要内容是修改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按照该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据政院君了解到,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是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起分批实施,2015年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引领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管理转型,对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全国和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的有关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开展了专题评估。
修改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污染物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监测,修改为气态污染物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况状态(监测点的实际气温和气压)监测;二是明确要求各监测点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支持空气质量数据的对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不变。
事实上,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折算,状态调整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作为河南省内权威和专业性均走在前列的政院检测研究院,支持生态环境部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适时开展修订,也将通过高精准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助力企业完成环保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