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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和校准的九大不同。。。

来源:政院检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7-04-26

检定和校准,看似相近,实则不同。两者都属于计量范围内,都需要使用比被计量器具精度更高的标准器具来作对比,以得出示值误差。换句话说,检定和校准都是实现溯源性的重要形式,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但是两者又有许多不同,概念不容混淆。 

 

 

一.目的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二.对象不同

检定——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9种。

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三.依据不同

检定——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四.性质不同

检定——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五.周期不同

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六.方式不同

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七.内容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八.结论不同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九.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小结

 

检定: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准:指校对机器、仪器等,使其准确。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可能包括以下步骤:检验、矫正、报告、或透过调整来消除被比较的测量装置在准确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增加: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2002年12月27日取消: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