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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院嗅觉实验室(恶臭污染检测)

来源:政院检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7-29

一、概述
恶臭是指难闻的臭味。迄今凭人的嗅觉就能感觉到的恶臭物质就有4000多种,其中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有几十种。有的散发出腐败的臭鱼味,如胺类;有的刺鼻,如氨类和醛类;有的放出臭鸡蛋味,如硫化氢;有的类似烂洋葱或烂洋白菜味等等。恶臭物质使人呼吸不畅,恶心呕吐,烦躁不安,头晕脑胀,甚至把人熏倒,浓度高时,还会使人窒息而死。
恶臭物质分布很广,影响范围大,已成为一些国家的公害。恶臭物质多来源于化学、制药、制纸、制革、肥料、食品、铸造等工业。恶臭对人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恶臭还会使人烦躁不安,工作效率减低,判断力和记忆力下降。高浓度恶臭物质突然袭击,有时会把人当场熏倒,造成事故。
二、发臭机制
纵观这些恶臭物质,除了氨、硫化氢等少数无机物以外,绝大多数是有机物。有机恶臭物质中,除了有机物必有的碳(C)及绝大数有的氢(H)以外,硫(S)、氮(N)、氧(O)和氯(Cl)是恶臭物质中常见的组成元素。有机恶臭物质常含有羟基(-OH)、羰基( )、羧基(-COOH)、氨基(-NH2)、巯基(-SH)等官能团,组成酚、醇、酮、羧酸、胺、硫醇、硫醚等化合物。
三、恶臭的来源
从恶臭物质生成的特性来看,一种是属于天然形成的动植物在生态环境系统中自然界腐败分解或加工过程中产生、释放的气体;另一种为工业型恶臭污染源排放的气体,主要是指各种天然材料或工业合成的产品加工、生产或贮存、运输过程的跑冒滴漏、正常的排放或意外突发性事故造成大量恶臭的排放。
四、恶臭污染监测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有对恶臭气体排放的限制条款,如《环境保护法》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0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制定了《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相关监测标准。《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分年限规定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值、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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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验室解决方案
5.1 人员要求
    嗅觉实验室一般情况是作为第三方实验室而建立的,需要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同时恶臭污染检测涉及化学和感观检测两个领域,所以还需要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感官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26:2007)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对人员的要求。
    而对于臭气浓度的检测,《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57-93)对检测人员(嗅辨员)还有特殊要求。
5.2 实验室的建立
实验室至少具备:
——供个人或小组进行嗅觉评价工作的检验区,即嗅辨室;
——样品准备区。
嗅觉实验室应建立在嗅辨员易于到达的地方,且除非采取干扰措施,应避免建在交通流量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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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检验区(嗅辨室)
一般要求
检验区最小应能容纳6~7名嗅辨员同时工作。
检验区应紧邻样品准备区(配气房),以便提供样品等。但两个区域应隔开,以减小气味的干扰。
为避免对检验结果带来误差,不允许嗅辨员进入或离开检验区时穿过准备区。
环境条件要求
检验区应能通风换气;检验时,保持温度在17℃~25℃。
检验区的环境条件总体感觉应尽量使嗅辨员感到舒适。
气味
检验区尽量保持无气味。可以安装带活性炭过滤器的换气系统,必要时,可利用形成正压的方式减少外界气体的侵入。
检验区的建筑材料应易于清洁,不吸附和散发气味;相应的设施和装置(如桌椅等)也不应散发气味干扰检验;根据实验室
用途,应尽量减少使用对检验有干扰的设施和装置。
使用清洁剂等不应在检验区留下气味。
安全防护
应配备相应的通风厨;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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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评价(嗅辨)小间
一般要求
恶臭嗅辨试验一般由1名判定师主持,6名嗅辨员进行嗅辨,6名嗅辨员分别单独对三只试验气袋进行嗅辨
其中一只是经过稀释的臭气,其余两只是无臭清洁空气。为了避免嗅辨过程中的干扰和相互交流,通常可以使用独立的评价小间进行工作。数量根据检验区的空间大小和嗅辨员数量等确定评价小间的数量,并能保证检验区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提供样品的空间。设置推荐使用固定的评价小间,也可以采用临时或移动的。
若评价消减是沿着检验区和准备区的隔墙设立的,则宜在评价小间的墙上开一窗口以传递样品。窗口的设计应便于样品的传递并保证嗅辨员看不到样品准备和样品编号的过程。为方便使用,应咋准备区沿着评价小间外壁安装工作台。评价小间内宜设有信号系统,以使嗅辨员准备就绪时通知检验主持人,特别是准备区与检验区有隔墙分开时尤为重要。可通过开关打开准备区一侧的指示灯或者在送样窗口下移动卡片。评价小间可标有数字或符号,以便嗅辨员对号入座。
布局和大小
评价小间的工作台应有足够大小能容纳样品和必要的器具及设施,同时能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嗅辨员填写记录等。
工作台长最少0.9m,宽0.6m;评价小间侧面隔板的高度至少高出工作台面0.3m。
5.2.3 集体工作区
可设置一个集体工作区,以便于判定师和嗅辨员进行讨论,同时也可用于培训。
集体工作区应足够大,能摆放一张大桌子及配置舒适的椅子供所有检验人员同时使用,桌子应能足够放置必要的物品和器具。
5.2.4 准备区(配气房)
一般要求
准备样品的区域要紧邻检验区,避免嗅辨员进入检验区时穿过样品准备区而对样品检验结果造成偏差。
各功能区内及各功能区之间布局合理,使样品准备的工作流程便捷高效。
准备区应保证空气流通,以利于排除样品准备时的气味及来自外部的异味。
地板、墙壁天花板和其他设施所用材料应易于维护、无味、无吸附性。
准备区建立时,水、电、气装置的放置空间要有一定余地,以备将来位置的调整。
设施
准备区需配备的设施,主要有:
——工作台。
——洗涤水池和其他供应洗涤用水的设施。
——必要设备,如无臭空气净化装置、聚酯无臭袋等。
——清洗设施。
——贮藏设施。
——其他必需的设施。
   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在恶臭污染检测方面具有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能力,同时,我们配备了完整的实验器材和试验条件,在河南省内环境检测行业中有明显的优势,完全可以满足各类环境类检测试验。